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04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040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林純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貳萬陸仟貳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純如於民國101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2,300,000元整、(2)110,000元整,並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有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乙紙為證。嗣債務人林純如對前開借款僅繳至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即未履行,依上開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清償所欠之借款本金共新臺幣2,226,203元整,及如附表所示所述之利息、違約金。綜前所述,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所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嗣後雖迭經催索俱未獲清償。是以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50401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純如│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37%│││212531││0月10日起│││││9元│││││├──┼───┼─────┼──────┼──────┼───────┤│002│新臺幣│林純如│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37%│││100884││2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純如│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2531││1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9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純如│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0884││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