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坤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坤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林坤漢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條第二項(修正後)、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張靜琪法官林三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坤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2│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2││││││├─────────┼──────────┼──────────┼──────────┤│犯罪日期│(1)101.01.21│101.07.11│(1)101.03.24│││(2)101.01.29││(2)101.03.25│├─────────┼──────────┼──────────┼──────────┤│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度案號│第7200、7664號│字第2527號│第742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248│101年度豐簡字第590號│102年度上易字第348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1.10.31│101.10.29│102.05.02│├─┼───────┼──────────┼──────────┼──────────┤│確│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248│101年度豐簡字第590號│102年度上易字第348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10.31│102.04.23│102.05.02│├─┴───────┼──────────┼──────────┼──────────┤│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社勞│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1.業經判決應執行有期│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1.業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第5806號已發監執行(│徒刑1年5月│││2.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刑期:104.11.07~105.│2.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3186號已發監│03.06)│字第5704號已發監執│││執行(刑期102.02.07││行(刑期:103.04.07│││~103.02.06)││~104.09.0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坤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1.03.25││││││││├─────────┼──────────┼──────────┼──────────┤│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度案號│第742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348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5.02│││├─┼───────┼──────────┼──────────┼──────────┤│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34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5.02│││├─┴───────┼──────────┼──────────┼──────────┤│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705號已發監執行(│││││刑期104.09.07~10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