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三一六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楊文賢
翁源財
被 告 甲○○
孔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貳萬叁仟陸佰叁拾玖元,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提示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
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孔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孔美公司)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