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五О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丁俊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