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簡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五五四號
  原   告 華通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崇慶
  訴訟代理人  黃俐惠
  被   告 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右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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