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五五四號
原 告 華通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崇慶
訴訟代理人 黃俐惠
被 告 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右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