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小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小字第一五О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萬居
  訴訟代理人  馬景宜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貳元,由被告負擔叁佰柒拾玖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其承保被保險人 廖雪華 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由訴外人
陳紹棠 駕駛,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三日十二時三十分許,沿台中縣○○鄉○○○路
行駛,因被告駕駛車號00-0000號違規自分隔島缺口處迴轉,致過失撞及原告
承保之上開車輛受有損害,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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