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小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小字第一四九號
  原   告 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興
  訴訟代理人  李黛宜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捌仟肆佰元,自民國
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按上述
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柒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與原告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卡號0
000-0000-0000-0000號VISA卡使用,依約得於各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並應於當期繳款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除喪失期限利益,並應給給
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按上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金。茲被告自九十年二月三日起至九十年二月五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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