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桃交附字第一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九十年度桃交簡字第五0三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0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