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交附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桃交附字第一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九十年度桃交簡字第五0三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0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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