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北小字第62號
原   告 僑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元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唐步英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840元
合計1,84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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