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復國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小調字第19號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下午2時0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
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林虹儀
調解委員 黃秀敏
調解委員 吳碧娟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復國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到
代 理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請金額減縮為6600元,因為相對人後來有繳納,6600元是
請求從九十八年九月到九十九年二月的管理費。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陸仟陸佰元,給付方法
:自民國(下同)九十九四月十日起至九十九年五月十日止
,於每月十日各給付參仟參佰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
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