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小字第245號
原 告 温明貴 即鼎寶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23日下午2時2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