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附民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劉陳麗華
劉秋萍 劉秋月 劉秋霞 劉秋香 劉國銘 劉水來 被告 凃俊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楊佩蓉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勤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