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6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7月2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0月21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陳松檀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賀燕花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