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0年度港簡調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調字第151號

聲請人

即原告 丁俊啓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丁松雄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分割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惟該土地之共有人 丁玉里 已經死亡,且依原告所提之戶籍資料,丁玉里死亡時因無子嗣且父母已亡,應由其兄弟姊妹為繼承人,而丁玉里之二哥 丁添財 及其配偶 美仔 均於日治時期戶籍建制前即已死亡,致無法從戶政機關取得丁添財之除戶謄本及相關繼承資料。如丁添財迄今尚生存,顯已逾116歲,超過人均壽命甚多,且丁添財是否仍生存、是否為丁玉里之繼承人等節,攸關本件當事人適格,原告對此應補正丁添財現仍生存之證明,並陳報其應受送達處所;如認丁添財已死亡,則應補正其死亡日期、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查明其繼承人是否有辦理拋棄繼承,並具狀表明其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所及更正本件訴訟之當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伍幸怡

附表:

㈠原告應補正丁添財現仍生存之證明,並陳報丁添財應受送達處所。

㈡如認丁添財已死亡,則原告應補正丁添財死亡日期、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查明其繼承人是否有辦理拋棄繼承,並具狀表明其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所,及更正本件訴訟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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