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投小字第40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佳任
被 告 伍健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楊慶雯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柒
萬柒仟陸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零捌拾叁元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慶雯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