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六保險小字第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王秀華
陳靜怡
被 告 許存 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叁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十
二月二十九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陸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