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小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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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小字第983號
上 訴 人 楊文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4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