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97號上訴人即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莊智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張哲豪 、 賴廷政 、黃青田、 徐強發 、 張純芝 、 林莉萍 、 翁崇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7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67,3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9,2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