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92號原告 謝銘政 訴訟代理人 黃永隆 律師被告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束崇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法律利益,應以其繼續任職於被告所能獲得利益為準,而原告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則原告自103年4月離職時起至其強制退休65歲為止,已逾10年,茲原告請求被告公司應按月給付薪資新台幣(下同)31,760元,故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11,200元(計算式:31,760元/月×12月×10年=3,811,2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按月給付薪資31,760元部分,則併入第1項請求計算;另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給付短少之薪資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2,000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83,200元(計算式:3,811,200元+72,000元=3,88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511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3年度救字第12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9,756元(計算式:39,511元×1/
2=19,75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