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97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楊逸麒
陳奇宏 陳錦隆 律師上1人複代理人 陳維鈞 律師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著有判例可參。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以93年附民字第55號案卷原證4第二批受損清單為其起訴範圍,因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故依法免納裁判費,嗣本件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原告於民國102年3月4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改以本案卷附原證8為其請求範圍。經核兩者之受損卡號,附表所示之卡號非屬原刑事附帶民事程序起訴範圍,該部分請求應為追加,依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原告於本院追加部分之請求,依法自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查原告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9,970元,應徵裁判費7,16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法院補繳,如未依限補繳,即裁定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謝群育┌──────────────────────────────────┐│附表:│├───┬────────┬─────────┬──────┬────┤│編號│卡號│本案卷原證8附表一│附民卷原證4│差額│├───┼────────┼─────────┼──────┼────┤│21│0000000000000000│11,166│無│11,166│├───┼────────┼─────────┼──────┼────┤│24│0000000000000000│20,475│無│20,475│├───┼────────┼─────────┼──────┼────┤│27│0000000000000000│8,540│無│8,540│├───┼────────┼─────────┼──────┼────┤│編號│卡號│本案卷原證8附表二│附民卷原證4│差額│├───┼────────┼─────────┼──────┼────┤│60│0000000000000000│20,500│無│20,500│├───┼────────┼─────────┼──────┼────┤│82│0000000000000000│38,430│無│38,430│├───┼────────┼─────────┼──────┼────┤│111│0000000000000000│12,316│無│12,316│├───┼────────┼─────────┼──────┼────┤│182│0000000000000000│47,408│無│47,408│├───┼────────┼─────────┼──────┼────┤│192│0000000000000000│60,750│無│60,750│├───┼────────┼─────────┼──────┼────┤│196│0000000000000000│35,600│無│35,600│├───┼────────┼─────────┼──────┼────┤│203│0000000000000000│18,400│無│18,400│├───┼────────┼─────────┼──────┼────┤│214│0000000000000000│36,792│無│36,792│├───┼────────┼─────────┼──────┼────┤│282│0000000000000000│71,643│無│71,643│├───┼────────┼─────────┼──────┼────┤│312│0000000000000000│77,006│無│77,006│├───┼────────┼─────────┼──────┼────┤│328│0000000000000000│35,598│無│35,598│├───┼────────┼─────────┼──────┼────┤│352│0000000000000000│15,990│無│15,990│├───┼────────┼─────────┼──────┼────┤│379│0000000000000000│113,768│無│113,768│├───┼────────┼─────────┼──────┼────┤│388│0000000000000000│35,588│無│35,588│├───┴────────┴─────────┼──────┼────┤││總計│659,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