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七三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三五
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除更正被告所侵占入已之女用皮包一只內,有提款卡四張
、身分證二張、健保卡一張、私章二個、駕照一張技術士證一張等物品及該只皮
包,緣係被害人 陳玉純 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某時在桃園縣○○鎮○○路○○○
號處,遭年籍不詳之人竊取並取走現金約新臺幣二萬二千元、戒指一枚後,棄○
於○鎮○○路附近外,餘略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
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