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一三二九號
原 告 鄉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航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零貳佰肆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零
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佰伍拾玖
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周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