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小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一三二九號
  原   告 鄉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航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零貳佰肆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零
  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佰伍拾玖
  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周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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