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0五一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大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壹萬陸仟叁佰玖拾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大盈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帳號:01022-
8號、付款銀行台灣省合作金庫南台中支庫、發票日期、支票號碼及面額均如附
表所示,其票面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壹萬陸仟叁佰玖拾元之支票十
紙(下稱系爭支票),詎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均遭退票
,為此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求為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