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簡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六七七號
  原  告 甲○○即金帝石材
一、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伍仟柒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
   仟零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肆仟零壹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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