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三二一號
原 告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雄
送達代收人 段景芳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柒仟參佰伍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萬伍仟玖佰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參拾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