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八二一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被 告 兵蕙美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其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中關於「甲○○」記載,應更正為「兵蕙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阮世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李榮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