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調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調字第1577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陳季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簽訂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用地開發案
住辦資產定期使用權轉讓及地上權土地租賃契約書,請求被
告給付積欠之租金及相當於房屋稅之金額新臺幣6萬2,526
元等語,惟依該契約第24條約定,就該契約發生之訴訟,兩
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
在卷可佐,兩造自應受契約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茲原告向
本院聲請支付命令,嗣經被告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或聲
請調解,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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