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72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72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72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包始怡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文炳 (即 王黃勉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明昌 (即王黃勉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明輝 (即王黃勉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明得 (即王黃勉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美珠 (即王黃勉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明通 (即王黃勉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嘉婉 (即王黃勉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志宏 (即王黃勉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貫任 (即王黃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柒拾肆萬柒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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