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96號
原 告 黃素惠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 徐金章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
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按鄰
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
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費用法第
9條(修正後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
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
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
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有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可資參
照。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查報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即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因
通行鄰地即同段783地號、785地號及786地號如起訴狀附圖1所示
黃色標示部分土地所增加之價額;若原告未能查報,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165萬元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
額),並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
、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