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414號
原   告  劉佳容
       劉淑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名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
  本院試行調解不成立,應行簡易訴訟程序審理。經查:
 ㈠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此為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所明定。本件原告各請求被告賠償10萬元,依
  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後為200,000元。
 ㈡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元,依同法第77條之13之規
  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
  之裁判費1,000元,應再補繳1,100元。
 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
  補繳不足之裁判費1,1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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