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414號
原 告 劉佳容
劉淑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名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
本院試行調解不成立,應行簡易訴訟程序審理。經查:
㈠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此為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所明定。本件原告各請求被告賠償10萬元,依
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後為200,000元。
㈡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元,依同法第77條之13之規
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
之裁判費1,000元,應再補繳1,100元。
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
補繳不足之裁判費1,1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