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傳豪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
。本件先行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
,另須補繳裁判費3,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
竹北市縣○○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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