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傳豪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
。本件先行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
,另須補繳裁判費3,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
竹北市縣○○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