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6年度營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49號
上訴人即被告  吳景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2,697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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