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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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五四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聲請案號: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認不宜為簡易判決處刑,自為第一審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民國六十九年次役齡男子,原住基隆市○○區○○路○○○巷○號,明知應受常備兵現役之徵集,猶基於避免徵兵處理之意圖,於九十一年一月間,遷出上開住所至台北工作,無故不依規定申報,亦未通知其父 何永林 ,至使何永林於九十一年一月八日,收受基隆市政府所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基府兵徵密字第0二七號之基隆市九十一年第A一八九0梯次陸軍常備兵徵集令後,因不知甲○○之通訊地址而無法將徵集令轉交或通知甲○○,甲○○亦因而未於徵集令指定日前往指定地點報到服役,因認被告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五款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辦理徵集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所訴被告甲○○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五款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辦理徵集罪嫌,惟查被告行為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已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並自同年月000日生效,其中第三條第五款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辦理身家調查、徵兵檢查、抽籤或徵集者」,已修正為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依修正前第三條第五款之規定,役齡男子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收到徵集令即構成該罪,然修正後之新法已將「身家調查、徵兵檢查、抽籤或徵集」刪除,不再處罰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集者。是本件被告違反前述規定之行為,既經犯罪後之法律廢止其刑罰,依上開規定,即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上訴人即被告上訴雖未指摘前開事項,惟原判決為被告刑責之科處,自屬未洽,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辛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何怡穎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郭廷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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