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即被告甲○○男三十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二.二五一三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本文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查扣之疑似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淨重二.二九九三公克、驗餘淨重二.二五一三公克),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驗中心鑑定結果,含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八九)綱得字第0二四0六號鑑驗通知書可稽,為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核相關卷証屬實,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一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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