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ОО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二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己○○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附表一所示之本票伍張及附表二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收。
事實
一、緣己○○在臺中市○○路二十七之八號十四樓「花天酒地KTV酒店」擔任行政主管工作,並與甲○○同為酒店業者因而相識。己○○因積欠債務,需款週轉,竟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或之前某日,以電話向甲○○佯稱伊店內員工因經濟拮据需要借款,但又不方便出面,亦不欲讓酒店老闆知悉,故委託伊代為出面借款等語,惟甲○○要求必須由借款人簽發本票、銀錢借字據、代保管證明書、現金保管證明書等資料以為擔保,始同意借款,己○○遂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本票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未經徵得「花天酒地KTV」店內員工辛○○、丁○○、戊○○、乙○○、庚○○(下稱辛○○等人)之同意及授權,即連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或前一日,冒用辛○○等人名義,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有價證券本票及性質上屬於私文書之銀錢借字據、代保管證明書、現金保管證明書,再持往甲○○位在臺中市○○路○○○號八樓「台中之夜KTV酒店」之工作地點,交予甲○○,而連續行使之,甲○○因不知有偽,乃交付與各該本票面額相同之款項予己○○,足以生損害於甲○○及辛○○等人。己○○取得上開金額後均供己清償個人債務使用。嗣因甲○○持如附表一所示本票,向辛○○等人催討債務,辛○○等人均否認借款,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己○○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甲○○、辛○○、丁○○、戊○○、乙○○、庚○○分別指訴綦詳,並有如附表一所示由被告偽造之本票、銀錢借字據、代保管證明書、現金保管證明書、被害人辛○○等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件附卷可稽。且查,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銀錢借字據、代保管證明書、現金保管證明書上,「辛○○」、「丁○○」、「戊○○」、「乙○○」、「庚○○」之署押上均按有指印,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檢送各該文件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為指紋鑑定結果,認上開指印均非被害人辛○○等人之指紋,經輸入電腦比對再由人工確認結果,均與該局檔存被告指紋卡之指紋相符等情,則有該局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刑紋字第0九二0一八六0二九號鑑驗書在卷可憑,足徵被告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又被告未經徵得被害人辛○○等人之同意或授權,即擅自以各該人之名義,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及銀錢借字據、代保管證明書、現金保管證明書,冒用各該人之名義,向被害人甲○○訛詐借款,供己清償債務,自有損於被害人甲○○及辛○○等人之權益。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右開犯行,堪予認定。
二、按本票可以流通市面,為有價證券,偽造是項證券而行使之,本含有詐欺性質,其詐欺行為不應另行論罪。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四0九號判例可資參照。是核本案被告為達冒名借款目的,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本票,並持以行使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另又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銀錢借字據、代保管證明書、現金保管證明書,持以冒名借款,則係犯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
(一)被告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後,復持以行使,其行使行為吸收於偽造行為之中,衹應論以偽造罪(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八八號判例可參)。而其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銀錢借字據、代保管證明書、現金保管證明書後,復持以行使,各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被告先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本票及行使如附表一所示銀錢借字據、代保管證明書、現金保管證明書之犯行,各係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分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各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皆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
(三)被告係為達冒用被害人辛○○等人名義借款之目的,始依被害人甲○○之要求,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併同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即銀錢借字據、代保管證明書、現金保管證明書,交付予被害人甲○○收執,其所犯上開二罪間,顯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論以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
(四)被告雖曾五度以偽造之本票、銀錢借字據、代保管證明書、現金保管證明書向被害人甲○○詐借款項,但金額不大,被害人辛○○等人亦未因此而誤為清償,或受有任何實質之損害,被告事後又已與被害人甲○○達成和解,有和解書一份在卷可憑,本院綜合上情,認縱論處被告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所定之最低刑度有期徒刑三年,猶嫌過重,顯有法重情輕之失衡情狀,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之,並依先加後減之。
(五)爰審酌被告前僅於八十二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處罰金銀元一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業於八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繳清罰金執行完畢,除此之外,別無其他犯罪紀錄,素行尚稱良好,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因個人經濟狀況不佳,一時失慮,違犯本案犯行,共計冒用五人之名義借款,借款之款項合計二十七萬元,偽造之本票及文件,雖有五份,但本票部分仍由被害人甲○○持有,並未流通,被害人辛○○等人所受損害尚微,被告犯後復能坦認犯行,並與被害人甲○○達成和解,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其為解決個人債務,一時失慮,致罹法典,犯後已能坦承犯行,復與被害人甲○○達成和解,顯然知所悔悟,且被告育有一女,仍需被告養育,有苗栗縣公館鄉仁愛國民小學在學證明書一紙可參,本院綜合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五年,以啟自新。
(六)沒收之宣告:
1、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本票五張,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沒收之。又該五紙本票上固分別有被告偽造之「辛○○」、「丁○○」、「戊○○」、「乙○○」、「庚○○」署押各一枚,然因該署押所附之本票已宣告沒收,爰不予重複宣告沒收。
2、又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銀錢借字據、代保管證明書、現金保管證明書,雖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但均已交付予被害人甲○○,而不屬被告所有,核與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不合。惟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定有明文。是以如附表一所示之銀錢借字據、代保管證明書、現金保管證明書上,偽造之「辛○○」、「丁○○」、「戊○○」、「乙○○」、「庚○○」署押,仍應依法宣告沒收。(詳如附表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仁明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柯崑輝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被冒名者│冒名借款日期│冒名借款│偽造文件名稱及內容│││││金額││├──┼─────┼───────────┼─────┼─────────────────────────┤│一│辛○○│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五萬元│㈠本票一張:││││││發票日期: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面額:五萬元││││││發票人欄偽造「辛○○」署押一枚││││││㈡銀錢借字據一張:││││││內容:「借用原金新台幣伍萬元整。收款人辛○○。見││││││證人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收款人欄偽造「辛○○」署押一枚││││││㈢現金保管證明書一張:││││││內容:「查立證明書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代委託人保管新台幣伍萬元整,...立保管││││││證明書人:辛○○。見證人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立保管證明書人欄偽造「辛○○」署押一枚│├──┼─────┼───────────┼─────┼─────────────────────────┤│二│丁○○│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七萬元│㈠本票一張:││││││發票日期: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面額:七萬元││││││發票人欄偽造「丁○○」署押一枚││││││㈡代保管證明書一張:││││││內容:「茲收到先生(小姐)交付代為保管新台││││││幣柒萬元整。收款人丁○○。見證人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收款人欄偽造「丁○○」署押一枚││││││㈢銀錢借字據一張:││││││內容:「借用原金新台幣柒萬元整。收款人丁○○。見││││││證人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收款人欄偽造「丁○○」署押一枚││││││㈣現金保管證明書一張:││││││內容:「查立證明書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委託人保管新台幣伍萬元整,...立保││││││管證明書人:丁○○。見證人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立保管證明書人欄偽造「丁○○」署押一枚│├──┼─────┼───────────┼─────┼─────────────────────────┤│三│戊○○│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五萬元│㈠本票一張:││││││發票日期: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面額:五萬元││││││發票人欄偽造「戊○○」署押一枚││││││㈡代保管證明書一張:││││││內容:「茲收到戊○○先生(小姐)交付代為保管新台││││││幣伍萬元整。收款人乙○○。見證人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收款人欄偽造「戊○○」署押一枚││││││㈢銀錢借字據一張:││││││內容:「借用原金新台幣伍萬元整。收款人戊○○。見││││││證人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收款人欄偽造「戊○○」署押一枚││││││㈣現金保管證明書一張:││││││內容:「查立證明書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代委託人保管新台幣伍萬元整,...立保管││││││證明書人:戊○○。見證人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立保管證明書人欄偽造「戊○○」署押一枚│├──┼─────┼───────────┼─────┼─────────────────────────┤│四│乙○○│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五萬元│㈠本票一張:││││││發票日期: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面額:五萬元││││││發票人欄偽造「乙○○」署押一枚││││││㈡代保管證明書一張:││││││內容:「茲收到先生(小姐)交付代為保管新台幣││││││伍萬元整。收款人乙○○。見證人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收款人欄偽造「乙○○」署押一枚││││││㈢銀錢借字據一張:││││││內容:「借用原金新台幣伍萬元整。收款人乙○○。見││││││證人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收款人欄偽造「乙○○」署押一枚││││││㈣現金保管證明書一張:││││││內容:「查立證明書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代││││││委託人保管新台幣伍萬元整,...立保管證││││││明書人:乙○○。見證人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立保管證明書人欄偽造「乙○○」署押一枚│├──┼─────┼───────────┼─────┼─────────────────────────┤│五│庚○○│九十二年三月七日│五萬元│㈠本票一張:││││││發票日期:九十二年三月七日││││││面額:五萬元││││││發票人欄偽造「庚○○」署押一枚││││││㈡代保管證明書一張:││││││內容:「茲收到先生(小姐)交付代為保管新台幣││││││伍萬元整。收款人庚○○。見證人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收款人欄偽造「庚○○」署押一枚││││││㈢銀錢借字據一張:││││││內容:「借用原金新台幣伍萬元整。收款人庚○○。見││││││證人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收款人欄偽造「庚○○」署押一枚││││││見證人欄偽造「乙○○」署押一枚││││││㈣現金保管證明書一張:││││││內容:「查立證明書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代││││││委託人保管新台幣伍萬元整,...立保管證││││││明書人:庚○○。見證人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立保管證明書人欄偽造「庚○○」署押一枚│└──┴─────┴───────────┴─────┴─────────────────────────┘附表二:
附表一編號一之「銀錢借字據」收款人欄,偽造之「辛○○」署押一枚。
附表一編號一之「現金保管證明書」立保管證明書人欄,偽造之「辛○○」署押一枚。
附表一編號二之「代保管證明書」收款人欄,偽造之「丁○○」署押一枚。
附表一編號二之「銀錢借字據」收款人欄,偽造之「丁○○」署押一枚。
附表一編號二之「現金保管證明書」立保管證明書人欄,偽造之「丁○○」署押一枚。
附表一編號三之「代保管證明書」收款人欄,偽造之「戊○○」署押一枚。
附表一編號三之「銀錢借字據」收款人欄,偽造之「戊○○」署押一枚。
附表一編號三之「現金保管證明書」立保管證明書人欄,偽造之「戊○○」署押一枚。
附表一編號四之「代保管證明書」收款人欄,偽造之「乙○○」署押一枚。
附表一編號四之「銀錢借字據」收款人欄,偽造「乙○○」署押一枚。
附表一編號四之「現金保管證明書」立保管證明書人欄,偽造之「乙○○」署押一枚。
附表一編號五之「代保管證明書」收款人欄,偽造之「庚○○」署押一枚。
附表一編號五之「銀錢借字據」收款人欄,偽造之「庚○○」署押一枚;見證人欄偽造之「乙○○」署押一枚。
附表一編號五之「現金保管證明書」立保管證明書人欄,偽造之「庚○○」署押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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