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98號
上訴人即  蕭正夫
原   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鄧以 中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0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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