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調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調字第17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訴訟代理人  李文瑜
被告  邱顯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應預繳
被告自台北監獄新店分監提解至本庭及解還之提解費新台幣壹仟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
預繳上開提解費,如原告未繳,被告並應於上開期限內為上開款
項之墊支,兩造逾期不繳或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石于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