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調字第17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訴訟代理人 李文瑜
被告 邱顯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應預繳
被告自台北監獄新店分監提解至本庭及解還之提解費新台幣壹仟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
預繳上開提解費,如原告未繳,被告並應於上開期限內為上開款
項之墊支,兩造逾期不繳或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石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