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1297號
上 訴 人 屈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守屋拉娜
上 訴 人  紀顯鋒
被 上訴人 千壽鋼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廠房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9年12月22日本院99年度重簡字第1297號民事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0年1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同年2月1日、18日分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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