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花小字第52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吳聲揚
被 告 羅欣怡
上列當事人99年度花小字第52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3月1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胡旭玫
通 譯 黃 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玖佰叁拾柒元,及其中
肆萬捌仟肆佰伍拾陸元,應自民國(下同)99年11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75計算之利息,暨自99年11月18日起
逾期在第1個月加計參佰元違約金,逾期在第2個月加計伍佰元違
約金,逾期在第3個月內加計柒佰元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
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胡旭玫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