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2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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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2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225號聲請人寶伸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宜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420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7月21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故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琪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蔡明潔┌─────────────────────────────────────────┐│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2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產流通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103年3月31日│193,421元│BK0000000│││司川端光│銀行敦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