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1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1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199號聲請人 陳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謝達人┌────────────────────────────────────┐│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D-000000-0│1│1000│├──┼───────────────┼──────────┼───┼──┤│0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D-000000-0│1│1000│├──┼───────────────┼──────────┼───┼──┤│000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D-000000-0│1│1000│├──┼───────────────┼──────────┼───┼──┤│0004│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D-000000-0│1│1000│├──┼───────────────┼──────────┼───┼──┤│0005│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D-000000-0│1│1000│├──┼───────────────┼──────────┼───┼──┤│0006│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D-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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