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90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黃一清 債務人 楊芹龍 債務人 楊秀梅 債務人 楊仁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陸佰 肆拾捌萬貳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96年度促字第1904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1,582,417元│95年11月15日│2.08│95年12月15日│├──┼───────┼─────────┼─────────┼────────────┤│002│4,900,000元│95年12月15日│2.08│9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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