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曜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曜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楊曜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莊深淵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受刑人楊曜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1月│3罪,各處有期徒刑16年││││││├───────────┼───────────┼───────────┼───────────┤│犯罪日期│98年6月4日或5日某時│98.06.06│98.04.02、98.04.07、││││22時許│98.04.0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2645號│98年度毒偵字第2645號│99年度偵字第577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2829號│98年度訴字第2829號│99年度上訴字第2207號││實││(協商判決)│(協商判決)│││審├─────────┼───────────┼───────────┼───────────┤││判決日期│98.09.28│98.09.28│100.06.09│├─┼─────────┼───────────┼───────────┼───────────┤│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2829號│98年度訴字第2829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354號││決││(協商判決)│(協商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09.28│98.09.28│100.08.10│├─┴─────────┼───────────┼───────────┼───────────┤│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3609號│13609號│101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