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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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5號聲請人 夏興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中市豐原區地政事務所等間請求訴訟救助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無資力,名下無財產,又無職業,因而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惟查,聲請人最高學歷為大學,有聲請人於原審提出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彰投區就業服務中心求職登記證明(稿)之記載在卷可稽(見原審法院100年度救字第42號卷第4頁),為高學歷之人,且四肢健全,並非為不能從事職業之人,足見聲請人所稱伊現無資力等情,僅屬其個人之消極事由,然客觀上,聲請人既有高學歷又有健全之身驅得以謀生,顯見聲請人並非全無資力、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是聲請人未盡釋明之責,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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