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投補字第85號
原 告 展慶裝潢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 陸佰 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雅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