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1號
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男4
六號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謝佩玲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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