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國民年金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5號原告 施健郎 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鍾文峰 上列當事人間因國民年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並定於104年6月30日15時40分在本院行政訴訟第一法庭進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