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664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宗銘 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肆年陸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第二次延長羈押,至104年6月3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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