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重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若蘭 選任辯護人 黃秀蘭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若蘭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6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朱若蘭前經本院認其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
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11月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104年6月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上訴人即被告朱若蘭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6月4日起,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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