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0年度投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投補字第二七四號
  原   告 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鐘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參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
     肆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貳仟參佰捌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請註明本件補字案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湯文億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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